《收养法》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收养登记的规定
1、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少数民族两名)的限制。
6、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7、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9、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0、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三、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有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4、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6、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7、收养申请书需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8、三人合影照片(2寸彩照)2张,弃婴照片(1寸彩照)1张。
五、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办理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被收养孩子户口所在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收养登记。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联系人:哈斯叶提·怕他尔
咨询电话:15309959938
来源:吐鲁番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