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儿童(14岁以下),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2、实施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住院救助程序
1、在本市范围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设定的救助比例垫付医疗费用,救助对象结清剩余医疗费用后直接出院回家。
2、对于跨县域住院治疗,救助对象持户籍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医院诊断书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等到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核实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平台按比例给予限额医疗救助。
联系人:刘建国
咨询电话:15809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