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类】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CF15400 

职权名称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已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查处,与案件或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经营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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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行政处罚类】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行为的处罚
下一条:【行政处罚类】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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