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类】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CF15900 

职权名称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已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查处,与案件或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经营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打印    收藏
上一条:【行政处罚类】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特有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下一条:【行政处罚类】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关闭窗口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新浪微博 人民微博 新华微博

bet365足球 版权所有